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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51028.22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1元、申请执行费665.4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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