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乐至县支行与毛**、蒲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简称邮政**支行)与毛**、蒲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0日,邮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点四**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毛**在中国农**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有存款2356.09元,本院实际扣划2167.07元,在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7276.07元,本院已全额扣划,被执行人蒲建军在中国**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有存款共8698.51元,本院已全额扣划;在乐**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毛**有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北街商铺,被执行人毛**、蒲建军共有位于乐至县天池镇东街商铺,上述房产正由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89、290两案进行处置。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处置完结后,将依法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案件统筹分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涉及其他案件,财产正由本院其他案件进行处置,宜待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处置完毕后统一分配,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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