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洪**、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洪**、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洪**、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因交通事故致赵**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12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31.5元;被执行人陈*负担案件受理费1731.5元,洪**、陈*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876.85元。但被执行人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交来案件受理费1731.5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人赵**。另查明,被执行人洪**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洪志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赵**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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