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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范*、陈**、杨**与被执行人魏*、王**、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陈**、杨**与被执行人魏*、王**、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范*、陈**、杨**给付赔偿款473722.84元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魏*对王**的债务承担连赔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范*、陈**、杨**给付赔偿款129430.71元的义务;由王**、魏*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被执行人李**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8546.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82000元,该款已于2015年6月2日支付给申请人范*、陈**、杨**。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有住房一套,但该房屋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魏*、王**、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范*、陈**、杨**亦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魏*、王**、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范*、陈**、杨**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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