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蒋*给付经济帮助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蒋*给付经济帮助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孟**给付经济帮助费1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5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四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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