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黄**、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黄**、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给付赔偿款21415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申请执行费221.2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3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黄**、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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