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李**与胡**、胡**、胡**、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胡**、鲁**、胡**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amp;amp;rdquo;第(六)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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