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西安市长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经点对点查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40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