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73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7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广**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的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依法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扣押处置。
经过本院在最**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西安市**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未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8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