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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陕西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40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过本院在最**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另据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西安市**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车产、房产以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前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X号紫**层X号楼X单元X室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3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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