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与西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文小*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西**二仲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小*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二仲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限公司在建设**支行营业室有开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限公司名下既无房产登记,亦无车辆登记。同时,本院亦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户县朱雀城市广场11单元6楼东户进行调查,但在该处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联系方式和住所。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3335.21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3335.21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仲执字第000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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