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陕西**有限公司、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董**、李**、李**、陕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于2015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雁民初字第06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李**、李**、陕西**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3100元,本案全部案款133148.86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2152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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