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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西安王**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但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王**限公司名下既无房产登记,亦无车辆登记。同时,本院亦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西安市**街南段X号凯旋广场X座X室进行调查,但在该处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住所地和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王**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3935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935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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