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施**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3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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