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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与恩广惠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确认权纠纷。

被告恩**、恩**、恩广信与原告恩**系姐(兄)弟关系。原、被告的父亲恩德诚于1955年去世,母亲宋**于2009年8月去世。2008年6月,原、被告在母亲宋**主持下签订了《遗嘱暨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确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售与宋**省政府通渭路住宅楼4单元1006室住房一套由原、被告四人继承,为免日后麻烦,由原告恩**以当时的市场价(32万元)购买,恩**支付给其他三人各8万元,此房所有权变更为恩**。宋**在该协议书上盖了指印,原、被告四人均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形成后,原告恩**先后给付了三被告各8万元。现原告恩**以该房办理产权证,需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为由,状诉本院,请求依法确认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遗嘱暨协议书》合法有效。

经询被告恩**、恩**、恩**承认原告所诉属实,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恩**与被告恩**、恩**、恩广信2008年6月签订的《遗嘱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恩**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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