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7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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