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白银银冠**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2月11日14时许,原告乘坐由驾驶员王**驾驶的白银银冠汽车运**责任公司所有的甘D18462号客车,行驶至国家高速G30线1706公里加400米时,与甘AAW198号马自达小轿车相撞,致使原告右锁骨骨折、腰椎损伤、左臂从神经损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费之外,就其他各项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白银银冠汽车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9978元、误工费5177.64元、护理费120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760元、交通费566元、住宿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共计39644.83元;判令被告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第三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银银冠汽车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大地财**银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同意赔偿,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给付原告李**各项损失36000元(包含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

二、被告白银银冠汽车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由被告负担的款项合计36000元,由被告王**于2013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李**3600元,至付清为止。逾期由被告白银银冠汽车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