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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汇**限公司与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一台神钢SK250-8(机号:6097)挖掘机,机价为1060000元,其他费用为163703元(其中包括费用)。被告在接走挖掘机后,陆续付款共计人民币707266元,余款531333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尚**支付欠款531333元,2、被告尚**支付违约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认可欠款53133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尚**给付原告甘肃汇**限公司货款531333元,支付违约金13094元,合计544427元。于2012年1月17日之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444427元,自2012年2月起每月支付88885.4元,至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95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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