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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华电**限公司与甘**龙源洁净燃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电投资公司申请解散被申请**源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华电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被申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请称,华**公司是国**公司的股东,向其投资320万元,占有国**公司注册资本32%的股份。现国**公司有净资产1431534.07元,到期债务涉及55位债权人合计23555257.70元,已有数十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应收债权3223395元,实际债务已大于公司资产,国**公司既无还债财产,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公司失去清偿能力。国**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华**公司遂申请本院,请求解散国**公司并进行清算。

被告辩称

国**公司答辩称,同意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华**公司是国**公司的股东,占有国**公司注册资本32%的股份。现国**公司债务已大于公司资产,公司失去清偿能力。

上述事实,华**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支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公司是持有国**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本院解散公司。现国**公司虽然资不抵债,但简单地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破解僵局,是一种成本很高的方式,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将消灭,涉及清算、债权债务清偿、员工失业等,因此必须兼备公司解散的几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单指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管理的严重障碍,即决策机制失灵,无法进行经营管理,表现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除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还要兼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能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由于本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国**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亦未能证明上述困难已达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境地,故判令解散国**公司的前提条件尚未兼备。股东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白银华电**限公司的起诉。

申请人白银华电**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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