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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6月27日傍晚,原告鲁**在兰州理工大学老校区内散步时,被被告驾驶的雅士利小汽车撞倒,致其右腿粉碎性骨折。后双方就原告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被告一直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经询问,被告表示愿意按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赔偿原告鲁**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6230元,于2012年1月10日前付10000元,3月底前付18340元,余款17890元于2012年6月底前付清。

二、原告鲁**今后不得再以此事向被告杨*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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