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马**于2008年8月通过网络上认识并恋爱,2009年9月27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兰七结字第092925号)。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9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叫马**。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加之双方因工作经常不在一起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认为是被告对家庭和孩子照顾不周到,使其精神上受到了折磨,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因此,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马**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万元补偿金。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经询问被告认为原告所诉虽然与事实有些出入,但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与被告马**自愿离婚。
二、孩子,马**,女,2010年9月19日生,离婚后由原告马*抚养,被告马**自2011年9月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三、双方同意被告马**自2012年1月份起每月可探视孩子2次,每次2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双方同意不把孩子带回银川。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
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