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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限公司与兰州举**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一审原告诉称

2009年7月23日,美**司与举**司签订《百合园供热站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间供暖时间按政府规定时间按时供暖,承包期三年(即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美**司将在职的15名职工以及配电室、锅炉房、库房、办公室、锅炉及附属设施均移交给举**司管理;举**司向美**司交纳保证金500000元,供热面积为18万平方米以内,举**司向美**司第一年缴纳承包费30000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缴纳50000元;设备年折旧费300000元,分10个月缴清。举**司使用的水按每吨为2.75元,电按每度为0.9元结算,若政府调整水、电价格时以此做相应调整。采暖期间举**司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美**司提供的供热名单收取取暖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2009年8月10日举**司向美**司交纳了保证金300000元,后又以借款形式退回100000元,尚余200000元。2011年4月6日举**司提出退出承包经营申请,美**司同意退出其退出申请,双方实际承包期限为二年。同时,举**司向美**司移交了财务账目、各种凭证、收费台帐、银行账户、供热站公章、暖气费收费明细帐及暖气费欠费明细帐。为此美**司以兰美司字(2011)012号文件终止供热站承包经营合同,该文件明确规定收回的应收暖气费不得私自交给承包人。举**司于2011年4月19日移交银行帐目时,银行存款为63150.01元。应收11个单位2009年—2011年暖气费410154元。两项合计473304.01元。经查举**司在承包期内拖欠美**司水电费227652元、折旧费75000元、应交职工三金25965元,三项共计328617元。举**司向美**司要求退付押金等费用未果,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美**司退回押金等费用353111.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美**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举**司327687元;二、驳回举**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7元,减半收取3298.5元,由举**司承担298.5元,美**司承担3000元。宣判后,美**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兰州**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兰州举**限公司20万元;

二、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两季的采暖费由兰州举**限公司自行收取,兰州**限公司积极提供相关手续配合兰州举**限公司收取此期间的暖气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3298.5元,由兰州举**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兰州**限公司承担,剩余3000元退还给兰州**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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