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1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地砖,并约定货款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及时付款应赔偿原告(乙方)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43,860.56元的地砖,被告陆续向原告付货款207,800元,尚欠原告货款236,060.56元未付,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6,060.56元。逾期付款利息16,359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甘肃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地砖,按每批次到货支付30%;预留5%的质保金两年内付清;余款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价值443,860.56元的地砖,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207,800元,尚欠原告货款236,060.56元未付。
另查,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质保金为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赛**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221,060.56元,于2013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
二、原、被告所约定的质保金15,000元,由被告甘肃**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前退还给原告张*。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被告甘肃**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