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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与杨**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劳务分包纠纷

2008年5月4日,原告下设“甘肃省**石化公司十二街区项目部”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分包“兰州**公司新区建设12#街区A1区1号高层住宅楼的水、电、暖安装分项工程”,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进行施工,但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未能保证工程正常进度。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承包的电器分项工程转交其他工程队负责施工,其承包的水暖分项工程一直未能施工完毕。2010年12月供暖期间,被告负责施工的暖气部分连续三次发生漏水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责任,但被告迟迟不履行维修义务,为了不影响冬季供暖使用,原告遂另找其他工程队进行维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维修义务,支付维修费3.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维修费61361.7元。

二、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尚欠被告质保金40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所列费用进行折抵(1361.7元原告给予减免),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维修费20000元,被告于三年内还清。

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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