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贠熙章与李**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贠熙章与被执行人李**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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