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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7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70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现发现被执行人李**名下有可提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李**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的房屋,现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申请金额为530277元,未受偿金额为530277元。另,因被执行人李**、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李**、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31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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