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昌**限公司诉艾*(上海**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知)初字第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依据原审被告**文**限公司住所地确定受诉法院,属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上海蓝**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且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有权管辖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