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富**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交流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简称富**公司)与被告中**发交流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富**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富**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