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与上海鸿**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成诉被告上海鸿**有限公司、安**出版社、扬州**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