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扬**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限公司、上海新**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蒋*与钱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原**有限公司与上海欧**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上海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诉复**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徐**诉上海**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