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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