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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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