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蒋*与钱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原**有限公司与上海欧**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上海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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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