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其运营的www.XXXX.com上传播原告深**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XXXX》;
二、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5000元,该款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原告深**有限公司不能以电影《XXXX》的相关著作权利再向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