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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吴江**方魅力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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