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吴**秀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吴**秀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秀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国家》、《感恩》、《五星红旗》3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吴**秀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吴**秀娱乐会所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8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卡秀娱乐会所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卡秀娱乐会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综合上述情况,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吴**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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