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长兴**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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