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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福连休闲网吧与广东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福连休闲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以与昆山市福连休闲网吧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为434.5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034.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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