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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上海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以与被上诉人上海海**限公司等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减半为人民币3,50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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