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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冠**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公司与上海秋**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秋**司与被告冠**公司和被告东**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秋**司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7155元,其它费300元,均由原告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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