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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法院(2014)建知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依照最**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建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争议法律关系不复杂,不符合在南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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