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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公司与被上诉**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知民辖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南京**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南京**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争议法律关系不复杂,不符合在南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故对上诉人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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