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北京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原审被告人**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报社)、原审被告南京凤**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知民辖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北京中*的上诉理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所谓的上诉人侵权的出版发行行为地,还是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该案依法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依法移送。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11日,考试中心从南**书店购买由北**公及李**编写、人**报社发行的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2014年最新版历年真题精解》、《2015年最新版历年真题精解》,共计价值328.40元。现考试中心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著作权侵权案件,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考试中心在凤凰书店购买了案涉的教材,其将凤凰书店作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于法有据,因凤凰书店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北京中*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