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久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久和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久和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按双方所签协议由被告久和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