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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限公司与南京**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中心与被告镇江**限公司、镇江**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镇江**限公司、镇江**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1、“希望之光”,编号M5;2、“飞向明天”,编号A199;3、“飞向东方”,编号A58;4、“日月永恒”,编号A50;5、“海豚”,编号A51;6、“飞向新世纪(二)”,编号M10;7、“天圆地方”,编号A46;8、“成长”,编号M54;9、“拥抱未来”,编号M60;10、“二十一世纪之光”,编号M100;11、“健康园地”,编号M58;12、“飞向未来”,编号M190。

二、被告镇江**限公司、镇江**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其未经原告南京**中心许可使用上述雕塑作品的行为当庭向原告南京**中心道歉;

三、被告镇江**限公司、镇江**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原告南京**中心赔偿人民币20000元整;

四、本案诉讼费2873元,由被告镇江**限公司、镇江**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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