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时**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辽宁鞍山市博达化工厂、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时**限公司以几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辽宁鞍山市博达化工厂、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时**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辽宁鞍山市博达化工厂、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u003e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时**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