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与被告兼友网络服务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兼友网络服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