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被告远见研究院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3日和8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徐**,被告远见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强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原告通过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刘**的《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和《渠道运营:从“连接”到“包围”的演进》两篇作品的著作权。2004年11月27日、2005年2月25日,被告在其运营的“http://www.3idea.net”网站上先后发布了上述两篇作品,被告在未征得版权所有人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同意、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且不署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其运营的http://www.3idea.net网站上使用《渠道运营:从“连接”到“包围”的演进》、《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两篇作品,并在该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按每千字50元稿酬标准的5倍计算),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50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500元)及往返南京开庭的差旅费、食宿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第(1)项中“在该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和第(2)项中“往返南京开庭的差旅费、食宿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三面向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刘**与三面向公司版权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2、《渠道动力》一书所载《渠道经营:从“连接”向“包围”的演进》和《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的内容;
以上两证据证明原告合法享有两篇文章著作权;
3、(2005)京海民保字第00191号公证书;
4、(2005)京海民保字第00630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5、公证费发票两张;
6、律师代理费发票。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的费用;
7、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宣传画册一份;
8、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新经营》创刊号;
9、2004年6月8日《金陵晚报》D7版对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的报道;
10、2004年6月8日《新华日报》A3版对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的报道。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拥有“http://www.3idea.net”网络域名。
被告辩称
被告远见研究院辩称,第一,被告未运营“http://www.3idea.net”网站;第二,该网站是否于2004年11月27日发布《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又是否于2005年2月25日发布《渠道运营:从“链接”到“包围”的演进》,被告不清楚,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远见研究院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原告三面向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本院查明
原**向公司提供的证据1-6,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8,被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表示不知有此宣传册。证据9-10,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两则新闻报道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证据7、8为原件,且证据7-10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案外人刘**所著的《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渠道运营:从“连接”向“包围”的演进》分别于2004年6月、2005年1月刊载于《销售与管理》和《销售与市场》杂志上。
2005年2月22日,原告三面向公司与刘**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委托刘**汇编《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渠道动力》一书,刘**将其所著文章(其中包括《渠道运营:从“连接”到“包围”的演进》和《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两篇作品)转让给原告三面向公司,著作权转让期为10年。
根据原告三面向公司的申请,2005年3月18日,在北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刘*、佟**的监督下,由原告三面向公司的代理人张**使用公证处计算机,通过“www.yisou.com”搜索“渠道运营:从‘连接’向‘包围’的演进”,在上述所显示的页面上继续点击“渠道运营:从‘连接’向‘包围’的演进”,在进入上述的页面上再次点击“渠道运营:从‘连接’向‘包围’的演进”,该网页显示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所拥有的“http://www.3idea.net”网站全文转载了《渠道运营:从“连接”向“包围”的演进》一文,该文未标注作者,文后注明文章来源于“中国营销传播网”。公证员对以上页面内容均进行保存、打印。2005年3月25日,北京**二公证处出具了(2005)京海民保字第00191号公证书。
2005年3月31日,在北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刘*、佟**的监督下,由原告三面向公司的代理人吴**使用公证处计算机,通过“www.baidu.com”搜索“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在所显示的第十四页面上点击“重新检索”,继续点击“博士——企业家联盟”,并再次点击“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进入“www.3idea.net(新经营)”网站首页。公证员对以上页面内容均进行保存、打印。2005年3月31日,北京**二公证处出具了(2005)京海民保字第00630号公证书。
“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宣传画册的“机构简介”中对新经营网站(www.3idea.net)进行了介绍。而且该研究院的内部刊物《新经营(创刊号)》关于主办单位的信息中载明其网址为www.3idea.net。
另查明,2005年8月19日,“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变更现名称为“江苏远见新经营战略研究院”。
原告三面向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面向公司与刘**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将《渠道运营:从“连接”到“包围”的演进》和《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两篇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合法受让《渠道运营:从“连接”到“包围”的演进》和《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两篇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远见研究院认为其没有运营“http://www.3idea.net”网站,该网站是否发布《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和《渠道运营:从“链接”到“包围”的演进》两文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http://www.3idea.net(新经营)”网站明示“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版权所有,且该研究院的宣传资料及内部刊物均明确记载了涉案网站的域名,而“江苏新经营战略研究院”即更名前被告的名称,因此,应当认定域名为“http://www.3idea.net”的网站是被告所拥有的一个网络平台,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远见研究院在其网站上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发生在2006年7月1日前,故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涉案作品《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和《渠道运营:从“连接”到“包围”的演进》两文已分别在《销售与管理》和《销售与市场》杂志上发表,原告三面向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作者刘**在发表上述作品时曾作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被告远见研究院在转载时亦未注明作者和准确出处,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原告三面向公司要求被告远见研究院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5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计算依据,本院认为,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及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的2000元赔偿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三面向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3500元属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远见研究院应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远见研究院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
“http://www.3idea.net”网站上使用《差异化营销的三个关键》和《渠道运营:从“连接”到“包围”的演进》两篇作品;
二、被告远见研究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三
面向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1300元由被告远见研究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汇往户名:江苏**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