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务印书馆与被告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商务印书馆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务印书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