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相**有限公司与江苏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江苏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以已与被告苏州**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开发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江苏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10元,减半收取550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5705元,由原告苏**开发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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