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江苏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以已与被告苏州**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开发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江苏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10元,减半收取550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5705元,由原告苏**开发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