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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务中心(以下简称风影网络中心与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司与被告风影网络中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司于2007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各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邮寄费100元,共计772元,由原**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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