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司与被告风影网络中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司于2007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各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邮寄费100元,共计772元,由原**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